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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题是关联企业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不利影响,这种消极作用不仅发生于债权人投资决策形成之前,也产生于投资行为完成之后。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将针对关联企业给现行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带来的问题,从事前保护与事后救济的不同角度分别予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全文除前言与结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关联企业的概念、它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产生的冲击以及关联企业债权人保护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全文展开论述的前提与基础。文章首先探讨了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法律界定问题。在考察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从而提出,我国公司法所应调整的关联企业应包括两种形态:控制与从属公司及相互投资公司。在明确基本概念之后,文章接着分析了关联企业在公司法上产生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联企业债权人保护制度需要解决的三方面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即是对这三个基本问题的回应。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公司信息公开化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意义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研究的问题是公司投资状况公开制度,文章先分析了转投资行为对债权人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由此提出投资状况公开化对解决这一问题的积极作用,并对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信息公开化制度的完善还涉及一个关联交易披露的问题,对此,文章在明晰关联交易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关联交易披露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重大意义,随后对我国目前关联交易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第三部分重点研究控制公司的责任与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问题。笔者意识到,尽管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或其债务承担责任在法学界已成定论,但迄今为止,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文章首先从考察国外先进理论与立法经验入手,介绍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法国事实董事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继后,文章针对处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或其债务责任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个棘手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WP=3>法建立相关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第四部分是从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角度研究关联企业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重点研究两方面问题:第一,当从属公司破产时,如何处理控制公司及其他姊妹公司的债权才符合公平原则;第二,当关联企业多个成员同时破产时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文章以著名的深石案件为例,分析了从属公司破产时,控制公司债权的性质及适用居次清偿原则的条件,由此得出,在特定情形下,控制公司及姊妹公司的债权应次于其他一般债权清偿的结论。对于第二个问题,文章主要探讨了实质合并原则的含义及适用条件,为关联企业多个成员同时破产时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提供了一个参考的模式。最后,文章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