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共同侵权的责任形态及相关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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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这一问题展开,通过对理论上对电商平台共同侵权或有责任形态的讨论,以及现有司法裁判结果的分析,得出按份责任应是电商平台最应的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从理论上,按份责任对于连带责任而言,避免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与直接侵权人同一责任层级,不会过重苛责电商平台;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的求偿关系;相较于补充责任,责任方之间没有求偿的顺序关系,减轻消费者的求偿压力。按份责任规避了其他责任形态的明显缺陷。从司法裁判上看,按份责任可以有效地对消费者起到保护作用,也可以促使电商平台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的安全保障。并且法院最终依据电商平台的过错程度明确了具体的责任比例与数额,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对于赔偿数目精准的履行也是有帮助的。据此按份责任是具有合理性的。
  从全文来看,开篇通过对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或然责任形态进行分析,简要说明了各种责任形态的合理性与不正当性,得出按份责任最具合理性的结论。然后对现有相关案例的司法裁判进行分析与总结,包括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主要案件类型,以及对于这些案件法官的认定过程和判决结果。发现在司法裁判中,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法官适用法律不准确、同案异判,同时也映射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存在的许多不完善之处。对此,笔者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如下几个建议。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法》在相关领域司法裁判中的优先适用;其次,通过体例化规范建设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最后,法官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应当倾斜保护消费者,例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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