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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经济腾飞的背后伴随的是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随着人们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其中由于环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环境立法不健全,对于新出现的一些环境诉讼只好借助于传统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尤其是在对于环境加害人的惩罚这一块,仍然采取民法上的补偿性赔偿来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原有的补偿性赔偿不具有惩罚功能,使得环境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维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环境纠纷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环境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主体不平等性、间接性、复杂性及危害性,为了充分救济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损害,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的泛滥,对环境侵权加害人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极其必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赔偿数额的赔偿,是英美法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基础,具有损害补偿、惩罚及吓阻威慑三大功能。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如美国,就大量运用这一制度来维护环境受害者的权利,实现了环境救济与制裁等功能和价值。相信在环境危机的严峻形势下,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的功能和价值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它是惩罚、抑制、预防环境侵权行为继续反复发生作用的需要,也是促进环境保护,更好地救济受害人的有效措施。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一制度也会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包括我国的肯定。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一个典型的环境侵权的案例引出文章的主题——惩罚性损害赔偿;第二部分主要是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述,通过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功能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主要探讨了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也就是对环境侵权加害人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受害人获取高额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的运用,系统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的一般发展、美国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参考因素,对我们国家构建这一制度有哪些启示,以及哪些先进的理念和做法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等;第四部分主要是借鉴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来构建我国自己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全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我国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体赔偿范围和因素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配套问题的考虑。第五部分结语主要是对全文内容进行回顾,强调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