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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诉求日益增多,公众期望政府提供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而导致的“找律师难”、因法律服务渠道不完善而造成的“诉讼难”、因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而形成的“赔偿难”等问题普遍存在。破解这些问题,既需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又需要引入社会的力量,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力。因应这种需要,本论文聚焦于“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的研究。这种努力,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论文以党和国家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精神为指导,运用公私协力伙伴关系理论的学术观点和分析框架,以恩施州为案例,对“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探究。 本论文的写作框架由四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介绍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提出的背景以及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述评,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阐释,以及本项研究的方法、框架和创新。 第二部分:本项研究的理论工具:公私协力伙伴关系理论阐述。该部分主要对本项研究的理论工具即公私协力伙伴关系理论进行具体阐述,其内容包括: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背景、公私协力伙伴关系的分析框架、公私协力伙伴关系运作中的困难,以及分析公私协力伙伴关系理论对研究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的适用性。 第三部分:恩施州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案例研究。该部分以实证的方法,对公共法律服务试点中的“恩施模式”进行全面介绍,并依据公私协力伙伴关系分析框架,以“前因”、“过程”、“结果”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以及“参与动机”、“建立共识”、“合作效益”等八个相关要素,具体而深入地分析恩施州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总结恩施州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经验及存在的局限。 第四部分:本项研究的总结、讨论及建议。该部分主要在总结恩施州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优化和全面推行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问题进行讨论,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 本文的创新意图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研究选题的创新。从对国内相关文献的检视中发现,分别研究公私协力问题和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的文献较多,而将公私协力和公共法律服务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成果则相当鲜见。因此,本文将“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问题作为研究的选题具有拓新的价值。 第二,分析范式的创新。本文根据公私协力伙伴关系理论的学术意涵,运用“前因”、“过程”、“结果”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以及“参与动机”、“建立共识”、“合作效益”等八个相关要素的框架,对恩施州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案例进行细致而深入的分析。这种分析范式的提出和运用,在国内学术界尚属首次,具有突出的创新性。 第三,对策建议的创新。本文通过对恩施州试点经验的借鉴和审慎的理论思考,就全面推行和优化公私协力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问题提出了四项政策建议,即完善高层立法、提升监管能力、着力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这些建议具有一定的新意和较强的应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