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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十分引人注目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发生与发展使法学界面临着一个崭新的课题。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凡具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即在收养关系的各要素中,有一种或数种要素超出一国或一定地区的范围,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一定联系的收养关系。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于不同国家或惯常居住于不同国家的收养关系,即超国籍或国境的收养关系,通常称为跨国收养。而当今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观念、风俗习惯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关于收养的实体法规定也千差万别,在涉外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科学地适用涉外收养法律是解决涉外收养中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涉外收养由收养成立,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终止三部分组成。涉外收养成立的要件又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在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上,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对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大致适用收养人属人法、被收养人属人法、分别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法院地法等。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规定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开始时收养人所在国和被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即对儿童是否适合于收养实质要件适用儿童原住国法律,对预期养父母是否适合收养儿童的条件适用收养国的法律。分别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是顺应国际潮流并能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法律适用方式。收养的效力是指养父母子女间基于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养父母对养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亲权关系。为保证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同等地位,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各国在立法中逐渐倾向完全收养制度。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子女属人法、父母属人法、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等主张。适用“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的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能全面、灵活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收养终止是保护被收养儿童利益的最后一道关卡。在涉外收养终止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上依然采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收养关系解除地法”;在涉外收养终止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上可采取与涉外收养成立实质要件相同的方式,即“分别适用各当事人属人法”。我国的涉外收养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我国的收养法对涉外收养成立的要件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但并未对涉外收养效力和涉外收养终止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的规定。2005年9月17日,中国代表团向公约保存国(荷兰)外交部正式递交了中国政府批准加入海牙公约的文书,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成为第67个《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成员国。这不仅是中国在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问题上的重大突破,而且也进一步扩大中国在公约基础上与世界其它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的合作力度和范围。我国可以积极援用海牙公约的合作机制解决涉外收养中的具体问题,尽量避免和消除我国在涉外收养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的法律冲突,更好地保护我国儿童的切身利益,使儿童身心都得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