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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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商业性的小额信贷组织机构,但也兼具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公益性目标。2005年10月,小额贷款公司开始最早的七家试点。随着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迅速壮大。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依据薄弱、监管格局缺陷、具体制度不完善,使其监管问题尤为突出。笔者以金融创新为理念,结合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实践,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笔者试图从新的角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解释分析。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现行规定的实然分析与学理角度的应然解释,笔者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准金融机构。同时,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现阶段面临的发展障碍与转制困境,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具有特殊性,可以参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但不宜照搬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第二部分,笔者采取金融创新的视野,为后文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讨论建立理论基础。根据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的探讨,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创新分析,笔者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以金融创新为理念的金融监管。第三部分,笔者以上海为例,分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现状。从法律依据层面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现行规定均属“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监管主体来看,推进小组(市金融办)统一监管,区(县)政府日常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分支机构辅助监管;从监管制度来看,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等三方面内容。第四部分,笔者结合前文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出完善建议。笔者分别从法律位阶、监管主体、监管制度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立法的法律位阶;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格局调整为银监会与政府联合监管;拓宽上位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指标幅度;适度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实施综合评价、分类监管制度;增设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救助制度等。另外,本文是结合笔者参与的上海市重大咨询决策课题:《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与探索》的科研成果所写。囿于篇幅所限,不能逐一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制度,因而附录《上海市区(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建议稿),结合本文所提建议作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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