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研究监理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监理的法律责任做一个全面的梳理,并澄清监理界和有关管理部门对监理法律责任的一些错误认识,明确监理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以利于监理事业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首先主要介绍现代监理制度的由来和现代西方监理制度的概况,通过简要介绍中国对现代监理制度引进及其应用现状,指出我国在移植西方现代工程管理制度时所面临的问题。其次,通过介绍监理法律制度体系和具体内容,详细介绍了当前的中国监理制度,并分析了监理与工程建设当中各方主体的关系,及监理活动与其他各方主体活动的区别和联系,分析讨论了监理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不足之处。再次,详细讨论监理的民事责任,对监理民事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的界定,分别分析了监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并对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进行了论述;讨论监理的行政责任,分析监理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讨论监理的刑事责任,分析监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对监理可能触犯的刑法法条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指出现在对监理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探讨了监理过失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最后,探讨了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及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以增强监理的抗风险能力;建议重构监理协会及相关认证单位监管制度,发挥其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改变政府监管职能;合理界定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范围,避免不适当的扩大监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因此,监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求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为提高中国监理业的国际竞争力,我们的监理制度更应当与工程咨询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完善合理的监理法律责任体系使得监理敢于承担执业风险,从而改善监理的执业环境,发挥监理制度应有的作用。结论及观点:1.改善监理的执业环境,完善监理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法律制度;2.改革现行的工程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使得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3.充分认识和发挥监理的作用,避免对监理责任的不当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