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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都在自己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各国由于所属的法系不同,审前程序中当事人、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也都有些不同。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代表国家—美国,它的审前程序有明显的自身特征,美国联邦民诉规则强调当事人的主导作用,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主要靠当事人来完成,法官处于被动超然的地位,他只起到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但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事人则滥用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故意拖延诉讼,美国为此进行了改革,加大了法官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权,使美国民事案件的诉讼效益得以提高。法国的审前程序中的书证交换等程序也是靠当事人自行完成的,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法国专门设立了审前准备法官,由他来指挥当事人完成审前的工作,使案件达到和解或适合辩论的程度。而德国、日本在审前程序中更多的强调法官的作用,在该程序中法官拥有相当大的主动权,从以上四国审前程序比较可以看出,各国设置该程序的目的是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提高程序的效益,但是从各国的发展趋势看,他们之间有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之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要求,特别是审前程序的明显滞后,虽然最高法院在此方面作了改革,但毕竟没有真正从立法上彻底改革并完善此项制度。当前,面对民事诉讼改革的呼声,国内学者开始将目光投注到审前程序的研究上来。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比较和价值研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为我国诉讼法典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