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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能够起到对抗恶意收购、促进企业之间的协同运作、方便资金的流动与汇集、规避交易风险等积极作用。相应的也存在一些如诱发内部控制、虚增资本、滋生内幕交易、易于形成行业垄断等消极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运作方式,对于交叉持股的有利一面应予以引导,使其充分发挥积极效应。对于交叉持股所产生的有害一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也是必要的,消极效应的减轻与避免进而防范风险谓之理想状态。交叉持股可谓是比较复杂的资本运作方式,国内学者对其研究角度较为单一并未深入。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交叉持股制度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交叉持股在立法上,基本处于空白与停滞状态,这在监管新时代到来的今天是需要亟待解决的。立足我国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对比分析相关国家的立法,构建交叉持股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这对于交叉持股本身和我国经济以及企业的发展来说意义深远。在发达国家针对其自身法律体系建设的特点踏上对交叉持股的规制之路时,我国对交叉持股探索可谓原地踏步。对发达国家相关法律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后,存在三种立法规制模式是可以选择的。但是,应当选择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进行规制,怎样完善相关法律是本文将研究的主要内容。通过研究后发现,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较,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发达和完善,宽松型立法规制模式是我国不能落实且合理执行并运用的,但若采取完全禁止的方式,则不利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事实上,为了既能引导交叉持股合理有序的发展,又能够尽可能减轻利用相关法律缺失设计复杂的交叉持股交易结构所带来的系统性危害,区别对待型的法律规制模式是现如今我国的首要选择。即区分母子公司与非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对这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制的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