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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若以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建立为标志,时至今日已有三十余年的发展史了。可以说作为一种新型的扶贫手段,小额信贷改变了农村扶贫通常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的单一局面,依靠这种崭新的信用贷款模式向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提供小额度的灵活的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实现了一些扶贫项目的规范化、长期化运作。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结合当地乡村社会的环境特点,充分发挥灵活多变的扶贫优势,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跨越式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当然,随着小额信贷项目的不断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部分小额信贷经营主体的合法地位至今不能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大量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产权界定模糊,治理结构松散,信用体系残缺,使得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存贷款利率的高压管控,过度的公权力干预,监管主体的缺失以及监管模式的单一等等都在客观上束缚了小额信贷发展的脚步。基于以上的问题,笔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剖析,并结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及小额信贷的实际运作状况,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一些策略,以期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讲的是小额信贷的法理分析和国外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实践和经验,对小额信贷的概念、产生、发展、性质及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深入剖析了小额信贷的社会属性,并系统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优缺点。第二章主要讲述了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很多小额信贷机构是依靠政府公权力建立起来的,机构没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致使小额信贷机构欠缺职能上的独立性,也使小额信贷机构在监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方面乏善可陈,从而产生较高的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认真审视我国现有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会发现诸多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小额信贷的运营风险,阻碍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第三章是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从小额信贷的专门立法、监管体系、农户联保、市场化利率、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当前,应该首先着手制定一部专门的《小额信贷法》,以系统地规范小额信贷的发展,将其纳入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其次,在监管体系上,要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监管资源,不能过分抑制小额信贷的竞争和创新,确立以银监会为本位的适度监管模式。要实现前面的目标,具体的第一步就是加快我国小额信贷专门立法的制定。要制定一部给弱势群体提供融资便利、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系统的专门的《小额信贷法》,以便于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持。此外,要发展好小额信贷,还要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且清晰的产权和治理结构;尽量简化农户联保贷款手续,明确联保贷款中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完善小额信贷法律法规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农村小额信贷补贴制度、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制度以及信用评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