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法性证成中的平等与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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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研究诺齐克与罗尔斯国家合法性证成中的两种不同证成路数,论述最弱意义国家观与平等基础上的国家观的不同之处,揭示了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上是合法性证成中自由与平等的争论。最后论述了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对我们的启示。全文主要论述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家合法性的证成”回顾了洛克、罗尔斯和诺齐克国家证成的不同路数。洛克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奠基者,回顾他的理论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国家观;诺齐克展示了从“自然状态——一般保护性社团——支配性保护机构——超弱意义国家——最弱意义国家”的逻辑展开阐述了他的国家理论。他着重于探讨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罗尔斯通过引入改造自契约论传统但较之更普遍及更抽象的“原初状态”及假设的“无知之幕”引出原初状态中人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论证。第二部分“政治权力的性质与界限”主要论述了诺、罗两人国家观的不同功能与界限。诺齐克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他认为政府做出再分配的干预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罗尔斯则主张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有对公民生活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国家在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必须要保证为每个社会成员创造平等的环境,而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第三部分“合法性证成中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中首先对自由与平等的问题史进行了总结性梳理,在此基础上揭示了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的实质是自由与平等之争。对于诺齐克来说,自由是神圣的。尽管残酷的市场竞争可能给个人带来一些不幸,但是只要这些情形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发生的,那么这些不幸的后果就必须被接受。而笔者将在这一个部分中站在罗尔斯的立场上,对诺奇克的攻击进行回应,并指出:如果我们能够正确的理解罗尔斯的理论构建,那么实际上“平等与自由”的冲突可以在罗尔斯理论内部就得到消解。最后一部分从平等与自由的问题史中延伸出形式平等与自由平等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形式平等是自由的底线,自由主义者都认可形式平等对于个人自由的重要意义。分歧的核心在于实质平等。笔者将在这一部分开放出一些可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并指出罗尔斯理论可能会存在着的瑕疵,以此为更多学者的研究留下思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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