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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和日本对商品化权的研究较为成熟。美国采用真实形象(公开权)和虚拟形象(角色权)来分类商品化权虽然明确,但是对于仅存在于州法的公开权在适用法律上却陷入了困境,因为许多州法并不承认公开权,即使承认公开权的州法又对权利的表述各不相同。日本对商品化的描述较美国更深入,进一步点出了商品化权的重要特征——顾客吸引力,从权利的特征来界定权利使得权利全面且准确,然而仅用一个特征还不能很好的界定商品化权,商品化权的权利客体具有顾客吸引力、二次开发性、商业竞争性、双重性、内容不明确性和可转让性等本质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化权是指,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具有顾客吸引力的事物进行二次性开发利用的无形财产权。到目前为止,商品化权的客体应具体包括形象、活动、标志性事物。从世界范围内看,商品化权还尚未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确认,运用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对不同种类的商品化权提供有限分散的保护是一些发达国家所通常采用的。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在保护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方面自成一体、相对成熟,然而我国并不能照搬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只能结合自身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借鉴外国相关的法律保护途径,修改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商品化权成型研究,立法上更是没有保护商品化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能采用现有的法律分散保护商品化权,然而现有的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由于自身的缺陷而无法避免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盲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由于其法律的滞后性而无法对商品化权提供有效的保护。分别阐述在分散保护模式下人格权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而引出后文整体保护模式的最优选择。提出应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整体保护模式的论点,并从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整体保护模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可以提供综合的法律责任制度、能够解决商品化权研究的难点和维持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稳定并节约立法成本五个角度论述其正义性。最后,针对保护商品化权方面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提出了有限的修改意见,希望能在保护商品化权方面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