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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资本的自由流动不断增加,国际投资活动发展日渐活跃。各个国家在准予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之前,会对外资进行全方面的严格审查,以明确其是否存在危害本国国家安全的隐患,这就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随着各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案件数量的增加,对国际资本自由流动造成阻碍,如何确保国家安全审查不成为变相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问题应运而生,本文主要关注国内司法监督问题,也就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国内司法审查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介绍,指出了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分析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可问责性的源起,并就当前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美国、法国、德国等多数国家都对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国内司法审查进行了规定。
本文第二部分考察了不同国家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立法,并重点关注了涉及司法审查的立法规定。以国内法是否明确规定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为标准,介绍了“不受司法审查”的美国立法模式和可进行司法审查的德国、法国的立法模式,重点关注了不同国家外资安全审查相关立法中有关国内司法审查的规定。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以Ralls案为例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关注了Ralls关于正当程序权利的方面的诉求,Ralls的财产权应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深入分析了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司法审查面临障碍,包括司法权的法定限制、政治问题排除原则等,指出司法监督权争议的核心其实是关于投资者权益和国家安全的平衡。
本文第四部分归纳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的现实价值,包括维护投资者权益和程序正义等,然后对司法审查在平衡投资者权益、维护程序正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虽然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存在着各种局限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产生积极作用。
本文第五部分梳理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立法并对《外商投资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解读。结合外国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立法经验、考察外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司法权监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分析。在鼓励外资的政策导向下,探讨保护我国国家安全、保证程序正义以及维护投资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本文第一部分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介绍,指出了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分析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可问责性的源起,并就当前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美国、法国、德国等多数国家都对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国内司法审查进行了规定。
本文第二部分考察了不同国家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立法,并重点关注了涉及司法审查的立法规定。以国内法是否明确规定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为标准,介绍了“不受司法审查”的美国立法模式和可进行司法审查的德国、法国的立法模式,重点关注了不同国家外资安全审查相关立法中有关国内司法审查的规定。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以Ralls案为例进行实证研究,重点关注了Ralls关于正当程序权利的方面的诉求,Ralls的财产权应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深入分析了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司法审查面临障碍,包括司法权的法定限制、政治问题排除原则等,指出司法监督权争议的核心其实是关于投资者权益和国家安全的平衡。
本文第四部分归纳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的现实价值,包括维护投资者权益和程序正义等,然后对司法审查在平衡投资者权益、维护程序正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虽然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存在着各种局限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产生积极作用。
本文第五部分梳理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立法并对《外商投资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解读。结合外国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立法经验、考察外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司法权监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分析。在鼓励外资的政策导向下,探讨保护我国国家安全、保证程序正义以及维护投资者权利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