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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渐趋泛滥的谣言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产生并广泛传播,不仅严重冲击国家的团结稳定,而且导致社会不和谐,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有效发挥网络的优势而避免其负面影响已经成为当前亟需我们解决的问题。本文以网络谣言的内涵、产生原因及社会危害为基础,结合“两高”关于规制网络谣言犯罪最新的司法解释,分析我国网络谣言犯罪刑法规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存在的不足,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立法和加强司法实践的具体改革措施。文章逻辑结构完整,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网络谣言刑法规制概述。首先,通过对网络谣言加以界定,分析言论自由的内涵,提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不能侵害国家的、社会的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就变成了应受法律惩罚的谣言。准确区分网络正常言论和网络谣言是准确打击网络谣言、避免侵犯言论自由权的前提;其次,从社会背景、网络科技发展、网民道德等多方面对网络谣言的产生原因展开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网络谣言会严重危及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个人合法权利,必须通过刑法手段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首先,对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从可供适用的刑法罪名、罪状及法定刑配置等方面剖析了规制网络谣言的现行刑事立法,并且对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实践情形展开了研究;其次,以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为基础,发现当前规制网络谣言所面临的主要困境,立法层面存在网络谣言认定标准不清、商业诽谤立法缺失、“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的认定不明、网络犯罪的管辖地确定困难、网络诽谤公诉标准模糊及现有惩治网络谣言的罪名法定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立案标准模糊、立案难、侦查及取证困难、审判结果混乱、不统一等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部分:其他主要国家刑法对网络谣言规制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对域外一些主要代表国家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制度及措施进行了细致考察,并对其成功的做法进行了总结;其次,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价值。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谣言规制的相关制度。本部分重点针对第二部分现在面临的困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展开:立法层面,提出准确认定“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正确解读虚假恐怖信息,完善商业诽谤相关罪名的规定,提出网络犯罪管辖地的确定方法,清楚划分网络诽谤公诉与自诉案件的界限,从刑种和刑期两方面加以完善,合理配置现有罪名的法定刑,构建完善的刑法制度体系;司法实践层面,明确立案标准、建设专业侦查队伍、解决取证难等问题,以期更好地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及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