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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端于建国初期的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五十多年。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它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视角看来,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暴露出了明显的缺陷,其教育感化和帮助受劳动教养者的初衷在制度运作过程中也发生严重的异化,事实上已经演变成为了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这是与现代法治原则相悖的。因此,必须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犯罪化改造:即,一方面,将对现行制度下由公安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对严重行政违法者进行劳动教养行为的认定“升格”为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轻微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在法律规定上,将现行规定劳动教养的内容纳入刑法体系,使之成为刑法调整的一部分:在定性上,将严重违反行政法律在现行制度下应当受到劳动教养处理的行为称为犯劳教罪;在称谓上,将那些违反行政法律在现行制度下应当受到劳动教养处理的严重行政违法者称为劳教罪犯;在决定权限上,将决定劳动教养的权力从行政机关中的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交由人民法院行使;在行为程序上,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处理变为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另一方面,用刑事领域的刑罚处罚方式和非刑罚处罚方式对劳教罪犯进行处理来取代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对应受劳动教养行为的处理。目前,尽管还有一些障碍需要我们去克服,但我国实现苈动教养犯罪化变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劳动教养法治化变革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序言:作者写作本文的基本意图。 第一部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固有缺陷反思。在这部分当中,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简要回顾,阐述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