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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何为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本文在引言中通过引入一个真实的实践案例简单介绍了应怎样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即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构成要件。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均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根源于英美法系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源起,介绍了这一制度与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关系,以及该制度的特征,从而揭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产生的必要性。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正是由于这种独立人格的确立,使得公司责任与法人责任相分离,即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确立降低了投资者们的投资风险,另外在一定承担上也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投资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和谐迅猛发展。但究其实质,股东有限责任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交易风险,而只是将这种风险转嫁到了债权人身上。该风险的转移从总体上推动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具有合理性。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合理性存在的同时必然会有不合理性与之相伴,也就是说任何制度的合理性都是存在于一定的边界之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这种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所能容忍的界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否认,作为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否定,而仅仅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仅适用于具体个案中。该制度的创设并不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颠覆,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出现,更好地保障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当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来主张权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更好地实现法治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文系统阐述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程序运作,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以更好的保障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运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我们在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过程中,应注意一人公司的特殊适用情形。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对于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但对一人公司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时,应注意其在证明责任方面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