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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是与犯罪故意相并列的主观罪过形式之一,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长期形成的社会观念一直认为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小于故意犯罪,因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较处于明显次要的地位。近些年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社会生活普遍日趋科技信息化,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行为的危险来源,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因过失而引发的社会重大危害不断增加,发生危险事故及其给社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随之日益增大。刑法领域中历来作为例外罚的过失犯逐渐成了大量犯和严重犯,特别是在交通事故领域,司法实践中因对犯罪过失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突出。但是目前我国犯罪过失理论的研究成果远比不上犯罪故意的,因此犯罪过失理论的健全成熟显得迫在眉睫。
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六部分是结语,主要是通过前五个部分对犯罪过失的构成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的过失犯罪的概念明确犯罪过失的概念。根据过失心理状态内容的不同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分别阐述了两种过失形式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的不同,笔者在此分类的基础上提出自己新的分类方式,将过失根据构成犯罪过失的主体身份不同将犯罪过失分为一般主体过失和特殊主体过失,并在特殊主体过失的部分中重点介绍了监督过失,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相关案例,对监督过失责任如何适用进行了阐述。最后就犯罪过失认定的不同学说、不同理论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我国刑法分则具体条文对犯罪过失的不同表述形式。对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对主观罪过的表述形式做一概览,发现犯罪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规定很多样化,笔者总结了四种不同的表述形式:条文中列明了“过失”二字的过失罪过形式;规定了以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结果为要件的过失罪过形式;规定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的形式;未明确规定故意或过失的罪名表述形式。并就未规定为故意或过失的条文形式的相关罪名引发的司法适用中的争议和困惑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三部分: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关于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学界有四种不同观点:认为犯罪过失具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为犯罪过失具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必须违反注意义务;认为犯罪过失具有事实因素和规范因素;认为犯罪过失主观前提条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分析以上四种观点后,笔者的观点是以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主观要素为前提,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客观要素,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认定犯罪过失的构成。
第四部分: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有关问题。此部分通过对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概念、内容、判断标准的认识,结合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揭示了犯罪过失构成的核心和本质是注意义务的违反。
第五部分: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通过分析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区别,突出犯罪过失。对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进行辨析,明确二罪的罪过分别是过失和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