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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护自由公平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合理的反垄断执法权配置模式,而反垄断执法权配置的前提关键是执法机构设置的独立性、高效性与权威性。本文拟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为出发点,参照国外反垄断权力配置模式,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权配置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和总结,进而对现行配置模式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反垄断的研究比我国早且日臻成熟,借鉴他们的经验是我们学习与研究的必经之路。因此,本文以分析国外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切入点,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详细介绍和分析了美国、欧盟、德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等六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权配置模式,进而找出可供我国反垄断法借鉴的成功经验,即:一、通常情况下,各国都设立了独立而权威的专业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具有广泛的反垄断执法权。三、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由高素质的执法人员组成,其中不乏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经验的总结为下文分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问题提供了可靠的借鉴依据。
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权配置模式是双层次多机构的模式,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具体执法机构形成的双层次;工商总局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和行业监管机构共享执法权的多机构模式。这种多头执法的制度是依据我国现有国情的特色设计,是现阶段较合理的制度选择,但其显露出来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按现有的执法模式,很难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高效性。笔者在这部分内容中重点剖析了这些弊端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进而为提出改善我国反垄断权力配置的建设性意见提供合理依据。
基于对我国模式的分析结果,结合适应性和移植性研究方法,笔者提出了改善我国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应遵循的四大原则,即权威独立原则、精干效能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和灵活性原则。然后在坚持四大原则的要求下对改善反垄断执法权力的配置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一是顺应政体改革,适时改变现有权力配置模式;二是充分发挥和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三是明确各执法机构具体的执法职责和执法范围;四是合理协调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五是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对反垄断执法权在现有国情下进行合理配置的建议乃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通观全文,笔者认为我国现有模式的建立囿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体制现状。我们只有理性地面对现实,客观地立足我国国情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尊重市场规律和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进而合理地改善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体制,科学地配置反垄断执法权,惟有此方能建立起一个高效而权威的执法机构。同时,双层次多机构的权力配置模式只是现有国情下的权宜之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种模式会应时而变,而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会发展成为一个独立、权威并且高效的执法机构,届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会承担这一重要职责,这也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