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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是旅游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旅游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其研究也一直属于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薄弱环节,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与我国加入WTO后所应当建立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作为旅游合同的分支,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更是一片等待开垦的处女地。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类型不同,旅游合同可以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金的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主要类型,也是应用最普遍的类型,人们日常所称的旅游合同一般所指的就是包价旅游合同。由于在包价旅游合同立法上的空白,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纠纷频频发生,司法上处理包价旅游合同纠纷主要是依靠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足和欠缺往往导致司法判决有所偏差,缺乏足够的一致性。因此,应当建立有名的包价旅游合同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旅游纠纷司法判决的公平性,保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各国、地区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旅游合同立法,从旅游合同以及包价旅游合同的基础法律问题入手,力求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与解除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期为我国包价旅游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尽个人的绵薄之力。全文共分六部分:导论部分阐述了我国包价旅游合同立法以及研究领域的现状,并介绍本文研究的方法以及结构。第一章为“旅游合同基础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对于旅游合同的概念、旅游合同的分类、旅游合同的有名化等问题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代办旅游服务的合同。依据合同中约定给付的类型,旅游合同主要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由于旅游合同的独特法律性质以及社会生活的需要,有必要将旅游合同有名化。第二章为“包价旅游合同基础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金的合同。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别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应当在法律中对其有所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第三章为“包价旅游合同变更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的概念、法律特点、原则、前提条件以及价格变更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文中主要认为,包价旅游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非因不得已事由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合同。在旅游团中,只需有过半数的旅游者同意即可视为集体同意变更,而不同意的旅游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而因不得已事由导致旅游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旅游者收取,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第四章为“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的概念、法律特点、类型、法律后果以及旅游者以及旅游经营者的解除权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对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有所区分,旅游者拥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而当旅游者不为必须的协力义务、游客人数未达约定的成团人数或者出现不可抗力事由时,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在合同解除之后,旅游经营者仍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最后为结语部分,该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