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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主要的信用支付工具,为确保票据债务人到期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票据的流通性与安全性,增强票据的信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均规定了票据保证制度。我国《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同国外的票据保证制度相比较还有许多不足。为此,作者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的票据法研究贡献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票据保证的概述。在本部分中,从票据保证的基本概念入手,认为票据保证就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已经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与民法上的保证在成立的形式、独立性程度、先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差异。同时本部分也对票据保证与票据背书及票据保付进行了简单的比较。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票据保证的构成要件。票据保证的构成要件包括适格的票据保证当事人及记载事项。适格的票据保证当事人又包括适格的票据保证人及被保证人。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中又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票据保证的法律性质。票据保证既是一种保证行为又是一种票据行为,因此其就同时具有了从属性与独立性这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但两者的定位又有不同,作为一种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更大于其从属性。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及权利。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具有从属性、独立性和连带性三重属性。票据保证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辩权和追索权,其中保证人的抗辩权还涉及对被保证人抗辩权的援用问题。 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票据保证制度与外国票据保证制度的差别,并就我国现在票据制度中关于部分保证、略式保证、支票保证、保证的记载事项以及融通当事人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