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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脱离是指教唆犯为了退出教唆的共同犯罪,试图脱离共犯状态,付出真挚的努力切断自己的教唆行为对正犯犯意的影响以及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但没能成功而犯罪既遂的情况。此时的教唆犯试图退出共犯但又不足以成立中止犯,理论上却常和中止、未遂等混淆;为犯罪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又不利于鼓励其放弃犯罪,但实践中却时常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对其进行处罚,加之教唆犯自身独有的特性,这都使得实践中对脱离共犯的教唆犯归责很困难,这也就使得教唆犯的脱离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从教唆犯脱离的一般理论入手,区分教唆犯脱离与其他形态的关系,明确教唆犯脱离是一个独立的理论,与中止、未遂以及解除并不属于同一范畴。教唆犯脱离的类型主要有普通教唆犯和特殊教唆犯脱离两种,在特殊教唆犯脱离上又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论证。当前刑法理论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共同意思欠缺说、障碍未遂准用说、共犯关系解消说和因果关系切断说,当这四种学说对实践中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时,论述其脱离的依据都各有利弊,但相比而言,因果关系切断说更具说服力。
在确定了因果关系切断说作为理论依据的基础上,从时空范围、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建教唆犯脱离的具体条件:在时空范围上将教唆犯的脱离限定在共犯形成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以及犯罪既遂之后;主观方面将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的主观意图分开讨论;客观方面除了教唆犯付出“真挚的努力”外,还要切断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上述脱离条件的基础上,理论上习惯将教唆犯脱离的标准划分为行为人着手前后,以此判定脱离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同样都是要求从心理层面和物理层面上切断教唆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既然所依据的条件是一致的,那么无需区分着手前后也可以因果关系切断说来判定教唆犯的脱离。
明确了上述关于教唆犯脱离的理论、条件和标准之后,可以对退出共犯的教唆犯进行一个恰当的归责。理论上主要是以未遂犯论、中止犯论、酌情处罚三种标准来判定其脱离前后的罪责,但在实践中并未成为普遍遵循的规定。作为共犯中较为特殊的存在,教唆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为了保证脱离者罪刑的适应和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承担何种刑罚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所处的阶段进行综合的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从教唆犯脱离的一般理论入手,区分教唆犯脱离与其他形态的关系,明确教唆犯脱离是一个独立的理论,与中止、未遂以及解除并不属于同一范畴。教唆犯脱离的类型主要有普通教唆犯和特殊教唆犯脱离两种,在特殊教唆犯脱离上又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论证。当前刑法理论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共同意思欠缺说、障碍未遂准用说、共犯关系解消说和因果关系切断说,当这四种学说对实践中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时,论述其脱离的依据都各有利弊,但相比而言,因果关系切断说更具说服力。
在确定了因果关系切断说作为理论依据的基础上,从时空范围、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建教唆犯脱离的具体条件:在时空范围上将教唆犯的脱离限定在共犯形成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以及犯罪既遂之后;主观方面将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的主观意图分开讨论;客观方面除了教唆犯付出“真挚的努力”外,还要切断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上述脱离条件的基础上,理论上习惯将教唆犯脱离的标准划分为行为人着手前后,以此判定脱离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同样都是要求从心理层面和物理层面上切断教唆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既然所依据的条件是一致的,那么无需区分着手前后也可以因果关系切断说来判定教唆犯的脱离。
明确了上述关于教唆犯脱离的理论、条件和标准之后,可以对退出共犯的教唆犯进行一个恰当的归责。理论上主要是以未遂犯论、中止犯论、酌情处罚三种标准来判定其脱离前后的罪责,但在实践中并未成为普遍遵循的规定。作为共犯中较为特殊的存在,教唆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为了保证脱离者罪刑的适应和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承担何种刑罚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所处的阶段进行综合的考量,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