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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定义理论界没有统一,但是很多学者都有不同侧重的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学界对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厚。文章通过对以往文献的全面梳理、类型化之后以“过程”与“结果”为分类标准,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动态关系分为四种类型,即,结果性的法律效果与过程性的社会效果的关系;过程性的法律效果与结果性的社会效果的关系;过程性的法律效果与过程性的社会效果的关系;结果性的法律效果与结果性的社会效果的关系。其中过程性的法律效果与过程性的社会效果的关系、结果性的法律效果与结果性的社会效果的关系两种类型在理论上具有合作与统一的协调关系,具有理论上的应然性,囿于论文的篇幅限制,在此不做过多叙述。文章的关注重点是对司法实践中存在更多冲突的结果性的法律效果与过程性的社会效果的关系、过程性的法律效果与结果性的社会效果的关系进行详细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选题的意义,分别从官方的政策和学者的研究来阐述选题的意义。二是对理论界的研究现状分析综述,发现问题。三是通过对以往研究缺陷的分析找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方向,即通过类型化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来解释两个效果的关系。第二部分即文章的第一章。目的是建立理论框架,介绍类型化研究方法的基础理论以及适合用来研究两个效果关系课题的理由,在对两个效果各自内涵的分析整合后找出划分两个效果类型的标准,建构类型化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文章的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结果性法律效果与过程性社会效果的关系。首先抽象出两种性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概念,从而得出这两种关系是冲突关系,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加以实证分析,最后给予评价。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四章。主要对过程性的法律效果与过程性的法律效果以及结果性的社会效果与结果性的法律效果两种统一合作型的关系类型作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