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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垄断行为,由于价格及其形成机制在一国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通过法律手段对价格垄断进行严厉规制。价格垄断主要包括三种: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价格垄断。价格垄断协议包括横向价格垄断与纵向价格垄断两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价格垄断主要包括价格歧视、价格强制和掠夺性定价。《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法》关于价格垄断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是推动我国反垄断执法走向实践化的重要举措,但《反价格垄断规定》总体上仍显保守、软弱,特别是在法律责任问题上,责任机制不完备,处罚力度太轻,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为了更加有效地规制价格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增加刑事责任和惩罚性民事赔偿,但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价格垄断,还必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能力的执法人员,为反垄断法的执行和实施打造稳定、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对于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价格垄断,《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具体的行为类型,但在最为重要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仍然存在严重缺陷,除了行政责任以外,还应当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处罚权,而不能仅限于向上级机关建议。我国目前的价格垄断法律规制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比如过分强调立法体系而忽视法律实施;不同法律之间经常重复或冲突;缺乏严格、系统和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执法机构设置混乱、行事效率低下等。有鉴于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价格垄断法律规制的系统化,基本进路包括三个方面:(1)尽快将《反垄断法》具体化,增强法律条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尽快修改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增强其他法律与《反垄断法》之间的有机联系;(3)完善法律责任机制,强化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建设科学、合理与有效的规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