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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也即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主体关系重构、责任保障两个方面深入推进审判权运作机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关键是要解决好当前的审、判分离问题,也即处理好独任法官、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关系,从本质上讲也即需要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三权”关系。这就必须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宏观方面主要有性质界定、职责范围确定、与合议庭、法院党组的关系厘清;微观方面分别有作为审判组织和作为审判监督管理组织下的一系列机制完善问题。作为审判组织性质的问题主要有审判委员会决案机制要符合司法规律,比如,对直接和言词、公开等原则的遵守问题,也有审判委员会的内部的发言顺序等。在审判委员会内部组织架构上,还存在委员专业化问题,决策的执行和保障问题。作为审判监督管理组织,审判委员会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组织结构,正确处理好与法院党组的关系,以增强决策的执行力度。我们认为无论是学术界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各种讨论还是实务界关于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探索,均可以归纳到审判委员会的模式内涵下。宏观方面主要指审判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与合议庭、法院党组的关系;微观方面主要指上述所指出的作为审判组织和审判监督管理组织性质下的具体问题。讨论审判委员会的模式问题无法回避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的争议,我们认为无论从国内本土资源还是域外相关实践,均能得出审判委员会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对于不合理的机制问题需要改革。也即改革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法院工作的深入,一系列新的内涵赋予审判委员会新的职责,这些都是以前学者讨论时审判委员会所没有的新环境。这些主要是统一裁判和审判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问题。随着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推进,统一裁判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统一裁判的层级既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裁判尺度,也有省一级,乃至市一级范围的统一裁判尺度,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统一裁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量以10%的增长速度攀升,面对1000余万的案件,加强审判管理,努力提升质效,强化宏观调控,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重要任务之一。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迫切要求相关组织来承担相应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落实和加强审判管理提供组织基础。如何改革,有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首先要澄清审判委员会的性质。我们认为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应是“二分说”,即又是审判组织,又是审判监督管理组织。在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方面,我们认为除了大家所说的审判职责外,还有统一裁判的职责,更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在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关系中,可以保持现在的“品”字型结构,但该结构不适用审判组织性质上的审判委员会。与法院党组的关系中,审判委员会必须在法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法院党组应为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保障和支持。微观方面,要完善两方面机制。首先是作为审判组织性质下的审判委员会决案机制的改革,我们提出了审理方式“二分法”,对重大案件应是直接审理式,对法律问题进行协调可以是书面审理式。要改革委员结构,突出专业性。要完善审判委员会发言机制,避免群体思维,提高审判委员会决策质效。其次是作为审判监督管理组织性质下的审判委员会,要完善日常办事机构,要处理好与法院党组的关系,不断强化决策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