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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未参加原诉讼程序,却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设立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我国台湾和大陆地区均设立了此项制度,但从立法目的到该制度本身的内容规定都存在诸多差异。相较于大陆地区,台湾地区此制度设立已有10年有余,学者对其研究和探讨亦比较深入。本文主要分析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对台湾和大陆地区的该一制度进行比较,在借鉴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大陆地区的实际,以更好地完善大陆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全文在结构上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述与相关,主要阐述该制度的概念与性质,立法目的和实务应用概况,旨在更好地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通过介绍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基础理论和相关制度,更好地了解台湾地区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理由,认识程序保障论和判决效力扩张理论对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产生的影响,并理解法院职权通知制度、诉讼参加之诉、再审制度与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第二章为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要件,重点介绍台湾学者对适格原告主体的研究和争论,并对不同情形下的第三人是否该当适格主体进行分析,从而把握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三章为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与裁判,以为大陆地区该制度程序的构建提供借鉴。第四章为大陆地区第三人撤销制度的完善,该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两岸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由比较看出差异;二是大陆地区第三撤销之诉的完善,两岸地区该制度存在诸多差异,生搬硬套台湾地区的做法并不可取,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并结合大陆地区的实际,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体例、主体范围、程序与配套措施等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