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视野下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ongjunt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技的创新发展,人工智能已普遍运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需由刑法予以应对的风险。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死亡案等从不同角度给刑法的理解和适用带来挑战,人工智能的刑法定位问题便成为解决所有问题的逻辑起点。基于此,刑法学界围绕“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而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展开激烈讨论,并形成互不相容的两大阵营。究其原因是现有研究忽视了人工智能的实质及其科技本质。由此,本文围绕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影响因素,从数学视角加以考察与验证,得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结论,并据此展开刑法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如何规制的展望。全文除导言外分为五个部分,共50000余字。第一部分“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梳理”,分别对人工智能的相关界定、刑事责任主体的历史变迁及国内外对人工智能法律定位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通过观点的横向对比,人工智能具有相对自主性,空间跨越性和技术隔离性的特征,是通过模拟人的思维和行为以实施特定智能行动的系统或实体;通过学术史的考察,认定刑事责任主体需要满足有独立人格、能自由意志和可自主行为等要求;通过对政策和实践的梳理发现,国内外在政策立法上呼吁对人工智能进行全面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倾向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对人工智能的刑法定位。第二部分“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争议的数学困境”,梳理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理论争议,并从数学角度剖析现有争议存在的误区。通过对观点的梳理发现,我国刑法学界以意志自由为核心对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资格展开激烈讨论,理论探讨会对未来人工智能立法产生影响,而现有争议忽视了人工智能的固有属性和数学本质,存在偏差,包括:误认为突破人类预测范围的人工智能有主观意志;误认为合理选择动作是人工智能的客观行为;误认为删除数据等技术手段是刑罚制裁方式。第三部分“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确立的数学基础”,从数学角度切入,梳理理论争议背后涉及的数学原理,并从辩证法和系统论的视角切回,论证所运用数学原理的哲学有效性。与自由意志相关的模糊数学原理,是唯物主义辩证规律的延伸;与社会行为相关的深度学习算法,要经受马克思认识理论的检验;与责任能力相关的中文房间实验,要经受系统论整体性原则的考验。第四部分“数学视野下人工智能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分别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三个方面进行数学分析,并得出人工智能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结论。首先,三大悖论、三大路径以及数理运行逻辑证实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属性、不能超越人类智能、不能与法人相提并论,人工智能因不具有法律人格而不能成为规制的主体。其次,算法演变、中文房间实验以及模糊数学原理证实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由意志、社会属性和责任能力,所谓自由意志只是设计者对复杂算法涵盖下的各种情况的不完全掌握,行为本质是机械的反射,其本身不能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人工智能因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而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最后,人工智能没有道德,所谓道德偏见本质是算法或数据偏见的结果,对其施加刑罚不满足刑罚功能;而删除数据等类处罚措施,实质上是技术性处罚手段,不满足刑罚目的和后果差异性要求,人工智能因无法经受刑事责任后果的检视而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第五部分“数学视野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展望”,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构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方法。在宏观层面,秉持利益平衡理念,妥善处理刑法介入的时间;坚守刑法谦抑原则,准确界定刑法介入的位置;以犯罪预防预警为模式转向,准确设置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同步推进。在具体路径层面,明晰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实质,以数据和算法安全为刑法规制对象;明确刑法规制的主体,对相关人员按既有或新设罪名承担相应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现有或创设新的具有刑事制裁性、保安处分性或修复性的刑罚与非刑罚处罚方法。
其他文献
市场化债转股是国家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为降低社会杠杆率、完善法人治理及促进直接融资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债转股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则严重限制了其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功能的发挥,亟需扭转命令控制范式下的机械治理惯性,激发参与主体的内部动力。法律激励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政策框架,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及社会学原理,通过调整制度设计为债转股提供深层次的发展动力,构建多元、可选择的激励机制,实现利益分配由
学位
高校学生申诉机制旨在高校学生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学校申诉机构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救济举措。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申诉机制,既是全面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高校管理秩序、加强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推力。2017年9月,我国教育部制定出台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以专章的形式阐明和规定了高校学生拥有申诉权,
学位
自2015年《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支持部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以后,实践中有关不动产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与日增多。针对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这一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为我国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考察。本部分通过对人民法院观点的整理以及对裁判倾向的分析与归纳,总结提炼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个争议点:第一,不动产买受人基于何种法理基础得以排除强制执行;第二,不动产买受
学位
联合信用惩戒是我国实施信用治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失信行为认定是实施信用惩戒的前提。当前,实务规范和理论学说对失信行为认定各有侧重,但均存在一定的局限。实务中,关于失信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位阶过低,各地做法亦不统一,并且对失信行为采取扩张解释的态度和做法,进一步导致联合信用惩戒实施的泛化和失序,给信用治理造成了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理论上,对于失信行为认定的研究也过于简单,未能对信用治理实务
学位
在多元的文化背景下,不同的思想、不同的观念和不同的文化产生了碰撞。虽然人们的文化选择更多,但是精神世界却更加空虚,于是产生了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与之相关的“承认”研究也就跃入人们的视野。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阿克塞尔·霍耐特对于承认的研究可谓独树一帜。霍耐特用“承认”与“蔑视”这对矛盾来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承认”是主体追求“好的生活”目标的基础,“蔑视”是主体被排斥所受到的道德伤害。“社会冲突
学位
本文在前人丰硕的理论成果基础上,力图从切实解决我国现实困境出发,论证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并基于域外历史衍进及我国本土环境,从宏观及微观两个层面提出构建我国本土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为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提供参考。第一部分从破产免责制度理论出发,介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念内涵、规则制度、价值理念功能等。对破产免责制度所蕴含的理论基础进行系统介绍,揭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本身得以安身
学位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与需要,相继出台了以全面“营改增”为代表的结构性减税、以“六税两费”减免为代表的普惠性减税降费以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的减税降费措施。我国税收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逐年下降,从2015年占比18.1%下降至2020年的占比15.2%。为贯彻“为民轻税”的理念,在保证必要的财政收入前提下,尽量减少税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扭曲
学位
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突破传统资产证券化固有的发展困境。但是,在区块链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新模式下,由于金融业和互联网业的高风险特征相结合而存在天然的法律纠纷和金融风险,给现有监管框架及治理结构带来了新挑战。因此,当前亟需完善区块链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顶层设计,穿透金融科技的本质,构建区块链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学位
行为人明知不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仍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而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构成民事恶意诉讼。就一般民事恶意诉讼而言,恶意诉讼行为损害被诉方合法权益,构成一般侵权。而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工具,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市场主体经营策略的重要环节,因此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具有特殊性。行为人出于竞争目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可
学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在“谁污染、谁治理”的旧模式的基础上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治理单位,让政府、排污企业能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转移污染治理的义务,由第三方提供专业治污服务,实现治污成本降低、治污效率增强的双重目的,有效解决和治理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但该新模式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了焦点问题之一。学术界关于各方主体民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