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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与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推动资本的跨境流动。不同国家经济实体之间的互动促进了商业的非本地化,也催生了大量的跨国企业。一旦跨国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便会引起跨境破产案件的出现。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浪潮以戏剧性的方式经历了周期性衰退,社会生产能力急剧下降,许多国家因全球经济萧条遭受重创,跨境破产案件数量激增。这一局面引起学者与司法实践者重新思考经济全球化、资本业务扩张和国内破产法结构,深入讨论跨境破产相关问题,其中当然包括被用以确定破产程序性质,主导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分配和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的规则——主要利益中心规则。受国际破产实践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也逐渐卷入跨境破产案件,如韩进海运破产案和尚德破产案等。从国内既有法律制度来看,虽然跨境破产相关问题被集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中,但该条属于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可能已经无法满足客观现实的需求,并且已有司法实践表明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缺位使我方当事人在跨境破产案件中屡屡碰壁。如何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的有益经验,合理看待并引入主要利益中心规则是我国现在和未来所应当关注的话题。本文尝试对主要利益中心规则进行研究并回应如下问题:首先,探索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域外立法与实践发展,分析围绕规则的突出争议,发现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和实践中的分歧与融合。进而在重新审视我国国内情况的基础上讨论我国可从国外经验中借鉴哪些成果,更进一步,如何吸收这些成果来弥补并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以提升我国在跨境破产国际合作中的参与度,并合理维护本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主要利益中心规则。首先介绍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历史沿革,指出规则的诞生是欧洲立法者探索统一跨境破产管辖权规则的成果,随后规则被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和《欧盟破产程序条例》所吸收,一些移植《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国家也纷纷引入了主要利益中心规则,但这些法律文本实则并未明确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内涵,这为规则的适用埋下隐患。其次阐明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内容,揭示规则由核心概念主要利益中心和注册办事处推定构成。进一步,结合上述法律文本,指明在不同法律文本下规则的功能并不相同。最后总结主要利益中心规则体现了灵活性与确定性的对立统一。第二部分探讨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实践与发展。对于主要利益中心基准时的判定标准,目前实践中出现了启动时与申请时两种标准的分化,美国和欧盟对此态度也存有分歧。对于主要利益中心的实体认定,重点关注认定要素的范围、权重及范围的扩张。对于注册办事处推定,关注其成立、推翻与效力的强弱。对于在集团破产案件中适用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特殊问题,首先讨论处理集团破产的理论争议即实体法说与企业法说,进而从该两种理论引申出总部职能标准和注册办事处标准两种处理路径,同时比较美国和欧洲的法院的不同做法。最后讨论集团主要利益中心概念虽然在理论上可能成立,但在实践中推行尚存阻碍。第三部分是对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适用困局,即主要利益中心转移问题的探究。分析主要利益中心转移的具体行为模式,该现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和出现的原因。可以看到,主要利益中心转移给破产程序和当事人的预期带来诸多不确定性,而这一现象既是由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缺陷引起,也受当事人主观意图的驱使,更是当事人为热门目的国破产制度优势吸引而做出的选择。由于转移主要利益中心会带来诸多不利后果,国际社会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措施,如以注册办事处标准取代主要利益中心规则,建立回溯机制作为事前预防措施,或探索恶意性测试作为事后审查标准来区分转移行为的善恶性,但该三种措施各有利弊。第四部分是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未来和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基于前述讨论总结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主要利益中心转移现象在未来依然会存在,值得国际社会持续关注。其次探讨主要利益中心规则对我国的启示。在重新审视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未来我国缓缓引入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构想。从宏观层面来看,可采纳《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框架。从具体构建路径来看,需对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构成、主要利益中心的基准时和实体认定以及主要利益中心转移现象等问题一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