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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指指建筑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文以2005年6月,四川省第五冶金建筑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金山禅心制药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为中心,分别探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违约责任承担、承包形式和施工许可证的几大问题。首先,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有违约情形的存在必然就有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是,在现行的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里,对承包方和发包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却作出了不对等的规定。比如对发包方而言,设计变更的后果仅仅是延期完工,这根本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而不过是履行合同义务而已。笔者特别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索赔制度的理念来弥补法律的不足。其次,建筑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形式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笔者认为,建筑施工中的“包”,不仅仅是指施工过程对工程本身的“包”,也指出,设计的“包”同样是值得重视的。无论是哪一种,“包而不实”都是不宜提倡的,同时也是后患无穷的。另外,施工许可证在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设立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才可以入场施工的行政许可制度反应了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的监管力度,但是,“处罚不力”和“处而不罚”使规章制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