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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自行建造的船舶航行于世界各大海域,造船总吨位名列世界第三位,船用设备市场也逐步完善。我国的整个造船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造船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船舶建造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造船工艺的复杂性和造船合同牵涉利益的广泛性决定了整个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的复杂性。虽然在我国门类众多的工业中,船舶工业是最早进入国际市场的产业之一,但是与日本,韩国和欧洲的船厂相比,我国造船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日尚短,经验不足,所以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船厂往往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疏漏,而在造船过程中,船舶制造者又需要保质保量的完成船东或者定做者的要求,使得造船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常处于被动地位。本文就是从保护船厂利益的角度出发,针对这些容易出现的漏洞来探讨船厂如何防御风险,使我国造船业得以健康发展。首先,在造船合同的概述中,文章探讨了造船合同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对造船合同性质的分析对于理解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和船舶风险的承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文章结合了国内外的规定,分析了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以及作此区分的意义,并在最后对造船合同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此外,笔者简要分析了世界三大常用的造船合同,对这三种合同文本笔者主要分析了这些合同在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方面的规定。然后,本文是按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框架来逐一讨论造船合同,这两个部分也是本篇文章的重点。笔者看来,订立一份完善的造船合同是预防风险的第一步,因此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船厂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善,在条款的具体设置上,应当尽量考虑周全,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具体来说,文章在对造船合同正式订立之前所签订的“意向书”进行了分析后,探讨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个造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规格书,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的修改,船舶的建造和检验,交船,质量保证,争议解决条款等。其中,本文探讨了规格书中的船级社,船旗国的选用对造船合同中技术条款的影响。还分析了船速和油耗不合合同规定时的责任分配,设计风险条款中所涉及的责任分配和承担问题以及选择性条款在造船合同中的具体应用。此外,笔者认为对未来合同履行时候的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考虑到的问题,因此,对造船合同的风险防范条款也做了相应的分析。第三,在造船合同履行这一部分,文章主要探讨了造船合同履行中船东代表的法律地位,船图的设计和责任的分担,试航的风险和船东接受或者不接受船舶的后果,船舶展期的相关规定以及船东违约的情况下,船厂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总之,造船合同虽然可以纳入合同法的范畴,用合同法和民法的规定来约束,但是,造船合同因为涉及到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而具有了相对的特殊性。因此文章从船厂的利益角度出发,围绕造船合同的特性进行的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讨论,以期帮助造船厂能很好的防范和解决在签订和履行造船合同时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