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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作为一种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国外早已有之,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的各类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快速产生发展。开发区自从被人们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在我国设立之后,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其发展范围几乎涵盖了内陆的每个省份。它们虽然以不尽相同的名称和形式存在于各个大小城市之中,诸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工业区、工业发展园区、高新产业创新区等等,但是在其内部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运行模式,并对区域范围中的各项行政工作进行充分全面的规制管理;同时,在外部都起到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等积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类开发区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其不仅有效推动了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同时极具组织特色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制以及管理模式,也在其自身内部慢慢形成。大多数的开发区都成立了相应的具有完备的行政事务的管控职权的开发区管委会。但是,由于开发区管委会本身的法律地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由此衍生出的许许多多实际问题,无形中对开发区的发展设置了重重障碍。从法律角度来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法律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规范,开发区管委会能否成为行政主体这一争论一直存在。从学术角度来说,关于开发区的内部所设立的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众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笔者认为,解除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现状,对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的发展方向,促进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扮演“增长极”、“先行者”的角色有着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而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开发区内部设立的负责管理日常活动的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进行明晰和确认,确认其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确保其良性有序发展。全文一共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所论述的开发区以及其内部的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发展以及现状进行总体概述,并阐述当前开发区管委会面临的种种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通过对比评析我国学者对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界定的不同观点,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之争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如何明确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并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其发展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