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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再审程序部分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改革的热点所在。再审程序是法院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就理论而言,审判监督权应仅是引发再审程序的措施之一,而且并不应该占据主要的地位,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案件当事人依据现代法制理念下基于申诉权而申请再审,才是引发再审程序的主要渠道所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远离世界民事再审制度的潮流,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有进行全面而深层次改革之必要。随着2007年及2012年我国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也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与以前的旧法相比,这两次修法无论从立法技术层面还是立法思路层面,都有了一个较大的进步,以前在法学理论界达成的改革共识初步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这些都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同世界民事制度的潮流还有不小的差距,在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还远没有结束,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还要求我们继续努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于介绍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继而对我国古代的思想渊源及我国近现代的制度渊源作出论述。第二章主要是通过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的民事再审制度,使我们认识到我国民诉法中有关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同世界潮流的差距。第三章着重论述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立法缺陷。在第四章中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几点浅显的建议。最后,笔者坚信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