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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集团化的稳步发展,母子公司的运营模式逐渐转变成为其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母子公司的权益保障和行为规制应该是其中要义,子公司一般是被母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母公司在其子公司旗下拥有一部分的股权,当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就会对子公司起到控制作用,这会导致子公司的上层组织与母公司上层的实际控制人员高度一致或者关系甚密。现实中出现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纠纷增多,引发的法律案件不胜枚举。法官在判案时也亟需更多规则来净化企业成长的健康环境、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应对这种需求,我国目前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其他诉讼制度,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国内学者在研究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时,更加注重挖掘它本身的立法价值,学习其他国家对制度具体是如何构建的,但是这样一个制衡公司发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目前仍然不能被国内立法者所接纳,肯定有着立法者的理论和现实方面的顾虑,不免让人思考这个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最高法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修改稿也仅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了具体的进一步规定,最终仍然没有将股东的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纳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五)也并未提及。本文将通过五章探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在绪论对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将本文的行文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说明。第一章由双重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展开,通过对学者不同角度的正反理论分别进行辨析,对这一制度实行的合理性进行总结。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案例着重明确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分别从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吸取符合我国制定的法律要件和理论支撑,为我国立法所用。最后一章在结合上述绪论和三章内容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合理合法的设计:从双重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主体条件和费用承担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