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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古老而又有着顽强生命力的犯罪。它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表现出的形式多种多样,社会危害性相当巨大,预防和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古往今来,受贿罪一直是立法者和法学家关注和研究的重要犯罪之一。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受贿罪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也不乏有益的探讨和细致的研究。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和传统理论已面临着许多挑战,逐渐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急需理论上的创新和制度上的完善。因此,本文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进而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方面提出控制和预防受贿罪的新思路、新方法。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受贿罪立法的历史概况。简单地介绍和分析了我国古代、我国当代以及国外有关受贿罪立法的情况和特点,对其加以比较,总结了其中的立法经验。以在宏观上对受贿罪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就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论述,笔者从受贿罪的法益和客观方面两点展开了学理上的分析。关于受贿罪的法益,首先介绍了国内外有关的各种学说,总结出法益应当具有直接性和具体性的两大特点,据此对上述学说逐一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指出我国关于受贿罪法益的主流理论存在一定的不足,最后大胆提出应将受贿罪的法益表述为“正当、合法的职务行为所保障的社会利益”,使之揭示了受贿罪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关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将其分为索取型和收受型两种进行研究,在收受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其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理解为一种客观行为,而非主观心理态度或者单纯的许诺。从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进而主张区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的正当性与否,将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非犯罪化处理,集中力量打击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行为。第三部分主要选取犯罪学和刑法学理论中的两个点对受贿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做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分析了受贿罪犯罪欲产生的原因和特点,提出了树立正确世界观、降低受贿罪犯罪黑数、加强受贿罪条件预防等三项措施以控制受贿罪犯罪欲的产生。建立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对于受贿罪的防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受贿罪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应当降低其刑罚的严厉度,废除死刑,增设罚金刑。与此同时,由于行贿罪无论在主观恶性还是在客观社会危害性上都不逊于受贿罪,因此应当加重行贿罪的刑罚,通过重视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源头上抑制行贿行为的产生,进而控制和减少受贿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