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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有所改善,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经过二十余年立法努力,我国的环境法已初成为体系。环境法律也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但是我国环境状况却是在不断地恶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反而是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根据我国我国传统的诉讼权利理论,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缺乏适格的主体,将不能普遍有效地约束和制裁某些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使得这些违法行为逍遥法外。因此,对涉及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无人或是当事人不愿或是不敢起诉的情况之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国家公权的有力介入,也是符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特点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已成为新时期的我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个值得深入探讨和实践的新领域。本文从检察机关参与或是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积极地探索,分别寻求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并且尝试对其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本文首先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形成和发展、概念与特征、分类以及价值,并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寻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的理论支撑依据。最后,在探讨国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践,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诉讼地位、诉权限制及其立法建议这几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