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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为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开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的呼声越来越高。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排污费改征环保税取得阶段性成果,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行为不再征收排污费而是环保税。《征求意见稿》自公布以来引发学界热议,尤其是环保税的征收管理问题。环保税与传统税种不同,其征管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不能简单沿用传统税收征管制度,在构建完善环保税征管制度上应当予以特殊考虑。本文从环保税征管概念和基础理论出发,分析环保税征管规则自身存在的不足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尤其是与税收征管法、排污费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最后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文章重点内容可分为两部分:其一,环保税征管规则自身存在的不足;其二,环保税征管规则与现行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环境立法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不仅仅是排污费改征环保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更向环境税制度的构建迈出了新的一步。尽管取得很大的进步,但环保税征管规则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其一,环保税的征收需要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协同合作,但是却没有明确双方的职责与角色定位,部门之间出现矛盾也缺乏协调机制。其二,环保税将纳税人根据行业进行分类,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未考虑环保税的特殊性,也不够精细化。其三,在税务监管方面缺乏税务检查制度,不利于环保税的监管。其四,环保税征管缺乏特殊程序保障,普通征管程序不能满足其需要。其五,在纳税人权利救济方面也不够完善,没有明确的争议解决方式。除此之外,环保税的征管还可能涉及法律冲突问题,环保税的前身为排污费,“费改税”以后,排污费制度与环保税征管制度如何协调将成为一个难题。另一方面,环保税的征管原则上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但环保税的征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需要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征管,对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等等,即环保税征管制度与税收征管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不相适应,需要协调与完善。最后,文章针对环保税征管规则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环保税征管规则上要明确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职责,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将纳税人分类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以及建立税务检查和特殊征管程序等;在法律冲突问题上协调好环保税征管规则与税收征管法、排污费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希望能对我国环保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