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可诉性初探——以《教师法》与《义务教育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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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可诉性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当发生教育法律纠纷时,可以被纠纷当事人和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在诉讼(含司法调解)、复议、仲裁过程中加以运用的可能性。“教育法的可诉性”是一个非常有生命力的概念和研究领域,它是连接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律实施的桥梁,是衡量教育法律实效性的重要标准,教育法可诉性的提高也为民众参与教育法治进程提供渠道。衡量教育法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标准在于:(1)教育法中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有明确可知的权利义务主体与内容;(2)当教育法律权利受到侵犯,教育法律义务得不到履行时,教育法对这些违反教育法的主体是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些法律责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是否有一个法定的主体和程序来认定这些法律责任。   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分析发现现行的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教育领域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一部分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了一系列法律责任类型,并且规定了教育申诉等纠纷解决机制。尽管如此,现行教育法的可诉性依然存在以下问题:(1)在权利义务规定方面,部分法条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存在义务主体泛化、权利内容不确定等情况;(2)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法律责任或缺失、或不明、或不具有约束力等问题;(3)在权利救济方面,主要以行政内部监督为主,能够产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裁决的救济途径狭窄;(4)教育法中还存在大量不具有约束力的鼓励性条款,降低了教育法的权威和实效性。教育法可诉性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长期以来在立法理念上的工具主义倾向,即法律是行政管理的手段,忽视了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二是一般民众和利益相关者在立法过程中的失语;三是立法技术水平的制约;四是受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的制约。   为了增强教育法的可诉性,使教育法真正成为权利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武器,有必要从以下方面着力:一是在修订《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的过程中,提高教育立法透明度,增加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二是禁止使用鼓励性或政策性规定;三是建立一套健全的、适宜的教育法律责任体系;四是为教育法律纠纷的解决建立通畅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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