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海法租界历时百年之久,随着历史的风云变幻,审判机构也历经多次更迭。法租界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江苏上海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于1931年8月1日同时成立,从此上海法租界的法院正式纳入中国司法系统,并适用中华民国法律开庭审理案件。直至1939年3月,维新政府上海市特别市市长傅筱庵秉承日军之意,提出将特区法院由伪维新政府收回,并声明1939年4月1日起,特区法院所有的民刑事判决一律无效。但是,当时上海法租界当局未加理会,将院址迁移至公共租界继续办案。法国维西政府对徳投降后,于1940年11月8日才单方撕毁协定,允许日伪政府接管并成立日伪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由孙绍康接替其担任院长一职,从此,历时近十年的独立审判暂告一段落。1940年年初,经过两年时间的战争洗礼后,物资贫乏导致物价上涨,这给普通群众的生活带来巨大的艰辛和挑战。尽管如此,上海法租界的鸦片、吗啡等流毒依旧难以肃清。吸食烟毒的瘾君子视其为精神和生理的粮食,不能自已,难以戒断。这样就难以阻挡人们对烟毒所带来财富利益的向往,奸商利徒贩运烟毒、开设烟毒馆供人吸食;年龄尚小的男童沦为伙计帮助他人贩卖、运输烟毒或是开设烟毒馆。因烟毒具有可分割性和便携性,多数瘾君子选择在出门时将其藏在衣服内层游走于市口,在家时则藏在床底、地板底、笔筒内等隐蔽之处,可见犯罪行为之隐蔽。烟毒犯罪案件作为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之一,是当时社会发生率较高,又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一类犯罪案件。虽然烟毒泛滥成灾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但通过留存的档案去探索当时的烟毒案件之始末,以史为鉴,对我们当下毒品犯罪的侦查、审判以及预防可提供历史性的借鉴。本文包括了绪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五章。绪言部分对文章的选题意义、学术综述以及研究方法进行阐述。学术综述部分,探讨了烟毒犯罪的学术研究成果,归纳现有成果,并指出这些成果中的不足之处,以及本文的研究将更加深入细致,并扩大法租界犯罪研究的视野。正文的第一章分析阐述了上海法租界烟毒犯罪。首先,介绍了烟毒以及烟毒犯罪的概要。其次,具体分析烟毒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第二章阐述了上海法租界烟毒犯罪案件的侦破,先分析其侦破机构和人员,再对其侦破措施进行论述。第三章分析了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审理烟毒案件的始末,试图还原当时的庭审情形。首先,介绍庭审有关内容,包括参与庭审人员、如何鉴定吸食烟毒或有瘾等证据问题、庭审程序、合并审理现象以及判决结果。其次,分析了烟毒案件的审判依据。最后,阐明法官审理案件时所体现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章分析了烟毒案件的上诉、执行程序以及保安处分。先阐述上诉和执行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再探析其背后的原因。最后,论述了保安处分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效果。第五章研究了烟毒案件的特点和可资经验。首先,与1940年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的烟毒案件进行比较,研究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烟毒案件的特点。其次,思考烟毒案件的可资经验。通过本章的写作,使大家对本文论述的内容有更深刻的了解。第三部分结语对正文前四章的内容进行简要的归纳和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