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1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2因此既包括自然权利,又包括政治权利。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从历史角度划分,人权的发展演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历史时期,一是自由权本位时期,二是生存权本位时期,三是发展权本位时期。由于发展权属于广义的生存权范畴,所以实质上当前仍然处于生存权本位时期。3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确立之后,人权制度随之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根本性变化。在人权内容上,传统的以自由权为构成基础的近代人权让位于以生存权为基础的现代人权。在人权的目的上,传统的以社会成员对自由、幸福的追求变换为社会整体对平等、生存的追求,人权主体也因人权价值取向的转移而由有生命的个体扩展为复合性质的某类,集体人权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在人权保障方法上,传统的只对人权侵害加以预防和在预防失灵时对侵害加以排除的消极保障方式开始变换为国家直接向人权主体提供人权实现条件和清除人权实现障碍的积极保障方式。公民对国家的抵抗和国家所必须保持的抑制被公民对国家的依赖和国家必须进行的介入所取代,守夜人国家被积极给付行政国家所取代。这说明了生存权不同于传统的自由权,是一种对自由权的合理限制。4因此,生存权的法律保障具有自身独特的要求。目前我国人权界和法理学界对生存权问题的研究主要限于理论分析,从实践角度论述生存权法律保障机制的较少。但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学术研究必须要为实践服务,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尝试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生存权的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初步的研究。 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是一项关系中国亿万生灵的生存问题的重大举措。经过20 多年的努力,中国大多数人摆脱了贫困的处境,开始向小康社会迈进。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还有几千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大多数人民生活还不很殷实。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国有企业改革使得中国几千万职工面临下岗的危险;计划生育的实施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崩溃的挑战;商品经济的展开与失业问题相伴而生;社会的二元结构严重的限制了农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