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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的一个重要概念。各国产品责任法基于不同的立法宗旨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考虑,对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试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与保护社会正常发展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产品责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缺陷的性质,产品存有缺陷是产品责任诉讼的一般要件。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缺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是确定产品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以法理为基础,通过比较分析,从四个方面探讨了产品缺陷问题的现状及应然状态,并对我国产品缺陷法律制度的重构提出设想。本文由引言和五个部分组成,共计三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产品概念和范围的界定。本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欧美国家与中国产品责任立法中对产品的概念、范围研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缺陷制度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作者提出我国在确定产品范围时,对产品进行概括式定义,即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们应把产品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在市场中流通的动产。在对产品采取概括式定义的前提下,采用列举式将一些特殊的动产纳入产品的范围。第二部分:产品缺陷的认定。有关产品缺陷的认定是现代产品责任法的核心理论,因为在严格责任制度下,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1产品存在缺陷;2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3缺陷的存在和损害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则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本章正是围绕产品缺陷,对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来加以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产品缺陷基本定义的分析;第二部分是产品缺陷的认定;第三部分是我国产品缺陷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产品缺陷制度的思考。第三部分:产品缺陷的抗辩。抗辩事由产品责任法的严格责任原则旨在生产者、消费者之间寻求某种平衡,重在保护消费者,但也给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提供了多种抗辩理由,大致分二类:一是赔偿责任排除事由;二是赔偿责任减免事由。作者通过比较国外产品缺陷的抗辩事由,提出了对我国产品缺陷抗辩事由的完善意见。第四部分:产品责任损害的救济。本介绍国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主要针对《斯特拉斯堡公约》和《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两个国际公约、美国和德国两个代表国家的法律制度,分别介绍它们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部分的内容;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局限,主要包括:立法体系不协调,产品损害赔偿基本内容不完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单一;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从二个方面说明,即完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立法体系,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立法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