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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但是《公约》的实施一直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完善公约的实施机制,强化国家在公约下的义务是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应该寻找可行的办法来解决公约实施机制所面临问题。《公约》的实施机制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加强的,也就是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立后开始的。这个机制运作的时间不长,并且还处于继续发展的过程之中。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形成了反差。由于修改公约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并且可能造成的新旧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分裂等问题,借鉴其他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形式来丰富和强化公约的实施机制就成为一个可行的选择,可以避免修改公约带来的困难。2008年12月,议定书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此后它将在获得十个国家批准后生效。议定书的通过是个非常鼓舞人心的消息。议定书对公约实施机制的作用是很大的,但是它的可行性有待进步的研究和探讨。公约规定的实施机制主要就是一个定期报告制度,是十分薄弱的。在联合国的人权公约体系中,本文选择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进行研究,会更容易发现影响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因素和问题。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公约的实施机制必将有进一步的发展,甚至有可能取得质的、突破性的发展,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突破。本文试图通过对议定书的研究,来探讨完善公约实施机制的可选择的程序,并通过对比其他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和相关议定书,论证议定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和问题,尤其是与个人来文程序相关的问题。虽然,建立个人来文制度的议定书不能全面解决公约实施机制上的问题,但是,相关的理论研究对改变现状还是有益的。本文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对《公约》实施机制的进步阐述,结合其他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的比较研究和探讨,进一步总结公约实施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所思考的完善措施;同时,《公约》议定书的研究目前在中国学术界来说是比较少的,在这方面的资料和数据也是非常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写作本文的难度。但是在《公约》实施机制问题上的研究已经有不少的成果,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实施机制的完善措施等问题,对比议定书的规定,尤其是议定书对个人来文程序的规定对公约实施机制的完善,以此为突破口,探讨议定书规定的制度对公约实施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同时试图比较个人来文程序和其他的国际实施机制,进而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议定书主要规定个人来文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由于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制度建立在必须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可诉性的基础上,因此,本文的一个论述的重点就是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性质问题,关于经社文权利的性质一直是有很大的分歧的,理论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在这一问题上国内的研究资料也是较少的,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大量联合国文件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文件中,结合国外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论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为个人来文程序提供理论基础。这是本文写作过程中希望达成的目标,也是本文写作的主要意义所在,虽然理论上的研究对公约在现实中的实施机制等等的问题作用不是立竿见影的,但是,相信相关的理论研究仍然可以为改变公约目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议定书的前景作一概括,并希望理论上的探讨最终会对实践产生有益的影响。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议定书之起源部分,主要阐述了议定书的历史来源、主要内容和特点;第二章是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进行探讨,这是本文的一个论述重点,希望澄清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偏见;第三章阐述任择议定书对《公约》实施机制的完善,重点论述《公约》原有的实施机制的有效性及面临的问题,进而阐述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对完善《公约》实施机制的重要作用;第四章通过对其他国际监督程序的可行性选择进行论证,进而得出议定书把个人来文程序作为主要程序的原因。第五章论证了议定书个人来文程序在现实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澄清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错误观点。最后论述了议定书的积极意义和前景以及我国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