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以R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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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逐渐建立起来了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业务,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一些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也快速体现出来,其中投资者和管理者的代理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也日益突出,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的投资者对于企业股权价值的判断,因此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和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投资者们并不满足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机构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政策,因此不但要求上市企业在披露指定的信息,而且要求披露更多的关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战略状况的信息,来作为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可以让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整体情况有更为深入的了解。有利于推动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并且会对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在提升企业股价、完善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利益以及提升企业价值方面,有很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企业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也较少,也使得我国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普遍不高。并且存在管理层谎报、漏报等恶意披露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和股东的利益。虽然监管机构已注意到这点并且不断发布相关规定,如2021年3月19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但整体而言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仍较为低下。现有学者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的动机、后果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并且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研究多是从公司层面和公司治理角度研究,并未研究股权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关系。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管理层意识,进而会影响管理层进行信息披露的意愿。因此,本文通过对R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选取控股股东、股权制衡度和机构投资持股比例3个角度来分析股权结构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影响。鉴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基于R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2019年的财务年报,对其股权结构进行了纵向分析,同时借助于行业内标杆企业的上港集团及相对较为弱势的营口港进行了2019年股权结构的横向对比,发现该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逐年下降,股权制衡度逐年上升,而机构投资者比例则是先增后减,但总体占比始终不大。且在港务行业内,R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处于中间水平。其次,本文构建了自愿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分为战略类、财务类和非财务类三大项27种细分指标。通过纵向分析,发现对R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基本呈上升态势,这可能是由于监管趋严和同侪压力造成;横向分析表明,R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也处于中间水平,最后,本文通过股权结构与自愿信息披露进行简单的线性回归,发现控股股东所占股权比重越大,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主动意愿越低;较低的股权制衡度会导致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主动意愿下降;公司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权越高,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自愿性越高。总之,本文进行的股权结构对于企业在信息披露的自愿性研究以及在学术和社会现实意义方面均具有一定价值,同时本文为如何提升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提出相关建议,指出本文在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对未来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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