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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石油运输量的增加,全球海洋环境的油污风险日益加大。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石油消费量急增,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高频率的船舶活动也使我国海域面临的油污染日趋恶化。为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作出了巨太的努力,其中包括制定并完善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作为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以及恢复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长久以来,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都很不完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继出台,我国的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有了相对明确的规范。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新的梳理。本文的撰写目的也在于此,并对我国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第一章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概述性的介绍,揭示了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的特点、性质以及价值等。本文第二章论述了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公约中的立法沿革以及美国、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的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并且结合目前的国际立法现状总结出我国在制定和完善此项制度时的经验和启发。本文第三章深入研究了现有法律背景下我国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指出了其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适用船舶的范围、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及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在上文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具体包括:建立海事管理机构和保险监督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建立内河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全面建立直诉保险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