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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虽然是2001年最高院案例指导公布的案件。但是它是第一起法院受理的仅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也以间接的形式回答了实践和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认定的结果直接提起诉讼”;同时它也是第一次以判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为标准,否定了过去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惯常运用的路权原则。在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中通过司法审理的途径,明确了因果关系这一责任认定标准,这在相关立法缺失的情形下对规范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但遗憾的是,本案的终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并未明确阐述交通事故认定标准这一关键信息,使审判结果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大大折扣。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作为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关系到当事人是否为交通事故负责任和责任的大小,这都最终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立法的缺失,造成了实践中责任认定主观性强、特别是双方都存在违章行为这种疑难事故的认定存在着随意性大等缺陷,都是引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纠纷的根源;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此类案件无法可依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症结所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虽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意在突出其证据属性,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划分当事人责任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交通事故认定标准依然未明确化、客观化。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案中当事人两方、两级交通大队、两级法院各方存在的不同意见、四个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分析,找出交通事故认定标准这个争议焦点,结合国内外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的不同学说,重点提出明确相当因果关系作为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的观点和通过行政机关自身制定法规细化交通事故认定标准的重构方案,以求为我国公安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理论探索和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