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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是英美合同法中两个极具特色的原则,在英美合同法领域,包括在海上保险合同法领域发挥着利益平衡的重要作用。这两项原则也是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体现了海上保险立法及实践有更注重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趋势。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及理论探讨的方法,分析了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英美海上保险中的适用,并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作比较,以期借鉴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五章,对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进行分析研究。第一章从介绍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入手,指出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是为了弥补英美合同法对价理论的缺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而为了实现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利益平衡要求,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作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在海上保险中得以适用。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概念,并指出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原则,虽然在特征上、结果上都表现出相似性,但两个原则的区别十分明显,在适用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要求。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失权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并将这些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进行比较,以寻求大陆法系合同法借鉴英美法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可能性。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探讨弃权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通过引用英美法院的判例详细分析了两个原则的构成要件、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限制,以及一些特殊的适用规则。凸显了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对限制保险人权利滥用、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前四章的基础上,本文在第五章提出了借鉴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以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指出了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决定了两原则不可缺失,而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及实践的现状也需要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并分析了我国借鉴两原则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借鉴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