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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期望能够通过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相关基本概念的阐述,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关系之罗马法渊源的追溯,以及近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实例的考察,还原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两者关系的应有之义,并且通过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分析论证来充实对民事主体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论证,特别是对现在民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提出看法,并对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必要的说明,确定本文的论述对象及其含义,避免概念上的分歧。首先,明确本文中民事主体与权利主体属同一概念,而民事诉讼主体则是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其次,对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学说进行阐述分析,认为人格和权利能力在法律技术层面是等同的,都是表达了民事主体资格。第三,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是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其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当事人能力的有无,不涉及具体枳利义务关系的讨论,而是从一般的资格意义上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在论述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关系的时候,多是围绕民事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展开。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主体制度中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关系的论述分析。这部分主要分成两大块:首先,对罗马法上的主体制度进行探究,虽然罗马法上的民事主体观念与近现代的民事主体观念有着本质的差别,但其渊源关系无法割舍。一方面,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上是融合在一起的,罗马法上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制度,其依附于实体规范,人们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取决于他是否具有人格,也就是是否是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由于罗马社会的发展,诉讼实践的需要,出现了诉讼主体的扩张,部分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者被赋予了诉讼主体资格,而这种扩张反过来又促进了其实体法上主体地位的取得。其次,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立法实践及理论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和阐述,主要以自然人与自然人的组织体为脉络展开,分别对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关系进行论述。第一,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高度统一的,即使是存在争议的胎儿和死者的主体资格亦不例外。第二,对自然人的组织体的主体资格的论述,又分成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两部分进行阐述。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应当是一致的,作为一种主体资格,两者均不应受到限制。而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分离,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因素,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继承与移植过程中所造成的立法与现实的偏离,并非是法律逻辑正常发展的产物。第三部分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统一性关系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主要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权利和诉权的关系这个三个方面,来论证同一实体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理论上的统一性。当然,基于现实生活的发展以及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不同特点,民事诉讼主体相对于民事主体可以有一定程度的扩张。第四部分对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立法建议,重构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我国目前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采用的是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并不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一些主要的单行民事法律中非法人组织却实际上被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而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中也是承认其主体地位的,这都造成了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引起混乱,因此有必要重构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中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确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元民事主体结构,使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