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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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跨境破产案件越来越多。而鉴于各国的破产立法经常与其不同的政治目标及法律文化背景有密切联系,不同国家法律在跨境破产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对跨境破产案件进行国际协调也存在着诸多困难。随着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境破产案件。但中国现行立法在跨境破产方面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给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困惑。加强对跨境破产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非常重要。本文立足于冲突法角度,对审判实务中解决跨境破产案件所要研究的各个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引用大量实际发生的国内外案例对有关理论进行了分析论证。由于目前在跨境破产方面并没有统一的生效国际公约,而各国立法又存在着显著差异,所以在跨境破产方面,国家间的法律协调与合作必不可少,本文对于跨境破产的法律协调问题也进行了重点阐述。最后,本文结合世界上跨境破产的最新动向,提出我国在跨境破产的立法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除引论和后记外,本文共分为六章,约19万字。第一章为跨境破产中法律冲突问题的法理基础分析。该章对于跨境破产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跨境破产的含义、历史发展及法律特征;二是跨境破产中法律冲突问题的复杂性及其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跨境破产案件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1、缺乏统一国际规则及国家间缺乏协作;2、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显著差异;3、各国对于本国债权人利益的特别维护。破产体系是关于损失分配的封闭体系,它按照预先确定的分类体系分配破产利益,这意味着一方获得的偿付对另一方意味着所得的减少。尽管近几年世界各国在国际合作中付出诸多努力,但仍未改变跨境破产领域中狭隘的以本国利益为重的思想。第三个问题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跨境破产的发展态势及审理跨境破产案件的基本出发点。在审理跨境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各国法律体系普遍表现出了处理此类案件规则的不足,由此促使各国加快制定和完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步伐,通过修改本国立法及缔结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方式,为国家间进行有效的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可行的法律框架。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处理跨境破产案件主要应基于以下出发点:1、公平对待各国债权人;2、采取协商合作的态度;3、坚持互惠对等原则。第二章是对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本章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述:第一个层面是传统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理论在跨境破产中的适用问题。首先论述了在跨境破产中管辖权确定的重要意义;第二个层面是论述了传统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理论在跨境破产中的适用。对以“属地”为基础的管辖依据、属人管辖依据、以“当事人意愿”为基础的管辖依据在跨境破产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跨境破产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予以了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世界各国在管辖权协调方面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各国法院对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的争夺十分激烈,利用各种依据和原则极力扩大本国的管辖权,批评其他国家的“过度管辖权”,但同时各国又不得不抑制这种扩张心态,进行管辖权协调以缓和管辖权方面的国际冲突。在论述第三个层面的问题,即探讨解决跨境破产管辖权冲突的办法时,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性、管辖的有效性、方便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等要素来确定管辖权。一些传统的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如“先受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跨境破产中仍可以得到应用。笔者还认为针对跨境破产的特点,区分“主要破产程序”与“非主要破产程序”确定管辖权对于解决跨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非常有意义,并主张各国采用协商合作的方式,以减少管辖权的冲突。最后,笔者还对于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境破产中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对跨境破产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共分为六节。在第一节,笔者论述了破产要件的立法差异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影响。对破产实质要件的规定,世界各国的立法大相径庭。一宗破产案件,一国法院会认为债权人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或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而启动破产程序,但另一国法院可能会认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的某些要件,而不会开始破产程序,因此出现破产要件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所难免。笔者具体分析了由于对破产原因界定的立法差异、对提出破产申请法律主体的规定不同、对破产程序开始时间规定的不同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影响。第二节为跨境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首先对跨境破产程序法律适用的两种观点—统一主义与复合主义进行了评析,随后对破产主程序与辅助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分析了平行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第三节,笔者探讨了跨境破产主体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自然人破产能力、法人破产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及各国关于外国人破产能力的规定予以了比较分析。在第四节关于跨境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中,笔者分析了关于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法律冲突,探讨了破产财产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及与破产财团有关的权利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破产别除权、破产取回权、破产否认权、破产抵销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五节是关于跨境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对适用破产宣告国法、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及适用原债权自身准据法三种观点进行了探讨。本章的最后一节探讨了关于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对于适用破产管理地法及分割适用法进行了分析论证。第四章是对跨境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研究。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理论的评析。笔者对于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三种理论—属地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从含义、特征、理论基础、利弊几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并通过论述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关于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立法,对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评析。第二部分是对于跨境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依据与条件的分析。在论述了关于跨境破产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依据后,分析了对跨境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第三部分是对跨境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方式的分析。对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世界各国主要有重新提起开始破产程序的请求、根据礼让原则遵从外国程序、采用提起辅助破产程序的方法、援用普通的国际协助方式等。其中,笔者详细论述了美国破产法第304节规定的辅助程序和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426条规定的辅助程序,并对于跨境破产中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的不同做法进行了评述。最后,笔者对于跨境破产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评述。笔者认为,目前关于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一是对于“礼让”的解释更为宽泛与灵活;二是各国或地区越来越注重对外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是注重对平行存在的跨境破产程序的国际协调。第五章是对于跨境破产法律协调问题的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对跨境破产的区域性法律协调问题的研究。笔者对于欧盟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如1970年《欧共体破产公约》初步草案、欧共体1982年《破产程序公约草案》、1990年《伊斯坦布尔公约》、1995年《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欧盟破产条例》等进行了分析与论述,并对其他区域性协定,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和《挪威破产公约》进行了评述,还评述了美国律师协会于2000年起草的跨境破产方案。第二节是对跨境破产的国际性法律协调问题的研究。在该部分,笔者评述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形成《海牙公约草案》的努力,并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跨国破产示范法》进行了详细评介,还论述了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律师协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促进跨境破产合作方面的努力。第三节论述了有关国家对于国际上跨境破产法律协调趋势的回应。主要论述了日本关于跨境破产立法的变革、美国破产法第15章关于“辅助诉讼和其他跨国案件”的规定及墨西哥新破产法对《跨国破产示范法》的采用。笔者认为,合作与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当代潮流,对统一的跨境破产协定的承认和施行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各国应当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跨国破产示范法》为蓝本,完善关于跨境破产的国内立法,并加强司法协作,以达到对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降低跨境破产的诉讼成本,使债权人可以获得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第六章是对我国有关跨境破产立法与实践的思考。本章包括三节:第一节是对我国跨境破产实践中凸现的法律问题的评析。笔者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发生案例的分析,对于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跨境破产的域外效力、管辖权、对于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债权人的待遇问题进行了探讨,揭示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的立法缺位。第二节是对我国当前跨境破产的法律框架及其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的评述。通过对我国有关跨境破产立法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关于跨境破产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欠缺对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规定;(2)对跨境破产管辖权问题的规定不明确;(3)对跨境破产法律适用的规定不明确;(4)缺乏对于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的明确规定。在本章最后一节,笔者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跨境破产立法的思考。认为主要应从破产域外效力、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对跨境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跨境破产管辖权的完善问题,笔者认为,应对跨境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并重视对管辖权的协调,为此,笔者提出了一系列协调措施,包括区分主要破产程序与非主要破产程序确定管辖权、采用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关于对法律适用的完善,笔者主张,对于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应采用分割的方式予以规定,首先是分别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予以规定,其次,在实体问题上,再进一步予以分割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对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对于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具体而言,是对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判决应遵循的原则、条件、协助方式、可给予的救济措施等都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跨境破产案件层出不穷,这就迫切需要冲突法提供有效的救济。跨境破产中的冲突法问题不仅涉及管辖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程序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律选择、法律适用,关系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解决,这些问题都与国家主权原则密不可分,因此在这一领域,法律冲突格外激烈。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现代社会,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它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只有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发挥冲突法应有的作用,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这种努力已经开始,而且永远不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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