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参与环境管制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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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破坏性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政府垄断性环境管制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凸显。同时,囿于环境风险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实质,环境管制要求在风险尚未发生时即做出相应的决策。换言之,着重于环境风险预防的环境管制,是一种在不确定性下的决定。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环境治理情势,为了尽可能使环境决策符合理性,人们开始在“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影响下探索政府管制的官民合作模式以提高环境管制的实效,广泛参与、共同合作和手段多元化的第三代环境管制成为应然之选。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民众不仅是环境管制的对象和行为规制的受体,更是通过竞争与合作参与环境管制的协力主体。民众参与环境管制,一方面为资源整合管理、满足民众需求提供了重要管道;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提供环境质量等公共给付的主体与方式有所改变。因此,为保障民众参与环境管制的有效性和正当性,预留政府的治理弹性,避免因民众的介入而导致国家控制力下降和环境利益受损,健全和完善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的民众参与环境管制的参与机制和合作法律制度已成为应然之需。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环境风险管制概述。环境风险管制,是为实现特定公益属性的环境任务,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来影响私部门,以达成利于环境保护任务目的行为。环境管制行政着重于环境灾害污染的风险预防,其具有高度专业性、科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等特质,致使相关法制有逐渐采取“目的模式”立法及风险预防原则管制思维的趋势;并且,在管制革新中通过框架式立法及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裁量的实施赋予行政机关更广泛的决策空间,以保持环境管制措施的弹性。在从事环境风险的行政管制时,为利适切做出决策,国家应设计相关机制,发展具多元领域参与的开放性、互动性的风险沟通方式,以使环境管制决策更符合理性。第二部分: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的根据,即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首先,通过民主原则的适用、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行政权民主正当化诉求及审议式民主理论等方面奠定了民众参与环境管制的正当性根据;其次,以《阿尔胡斯公约》为例,对民众参与环境管制的参与机制和参与模式予以法律表达,从而确定了民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救济等制度化内容,为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法治化提供了实践范本;最后,通过对美国、德国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的法治化进路的经验考察,提出民众参与环境管制的实践进路。第三部分: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的方式选择与制度型态。一方面,民众参与环境管制从正当程序面向而言,实现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正当性。于此,环境风险管制视野下的民众参与可进一步区分为:以资讯提供功能为主的民众参与、以权利利益防卫功能为主的民众参与和以促成决策形成功能为主的参与。另一方面,从环境管制的目的来看,只要民众参与符合环境法律的要求,就应当鼓励并认可民众以“私主体”的身份参与环境协同合作管制。公私协力下管制策略的选择主要是社会自主管制的制度形态,包括:诱导管制模式下的环境费、税和生态补偿金制度、排污权、用能权交易制度以及环境法上的优惠和鼓励措施等制度;监查认证模式下的自我监查及认证制度;团体自律模式下的自愿性环境协议制度和行业自律性行动计划制度。第四部分:我国民众参与环境管制法治化存在的制度障碍和原因探究。以生态敏感区的划设和管制为例,我国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主要存在参与机制不健全和环境管制实施效果不显著等问题;进言之,我国环境管制体制性缺陷、民众参与环境权益保障不充分以及环境管制“多中心”合作模式的失灵是造成民众参与环境管制法治化障碍的根本成因。第五部分:我国民众参与环境管制之法制建构与完善。首先,在环境管制“谨慎预防,协同共治”的底线共识的引领下,重塑环境风险管制的思维;将命令管控型管制、经济诱导型管制及自愿合作性管制措施有机的结合起来,从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出发,建立一个以“参与与合作”代替“竞争与控制”的环境管制新模式。其次,通过建立以参与为本位的环境权、细化民众参与环境管制的方式以及构建协商民主机制,保障民众参与环境管制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实现管制与民主的有效互动。再次,伴随着环境风险管制的基点由单一环境要素转向各环境要素构成的整体空间,提出管制革新下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策略优化和制度供给。最后,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社会自主管制法律制度,包括经济诱导型、绿色调控型及自愿协议型环境自主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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