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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是理论和实践领域中一恒久之话题,人类一直未尝放弃对法律问题的正义探求,其理论形态在西方表征为自然法学派。但在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初,随之人类对实证知识的确信,现代性的扩张,分析哲学的兴起和昌盛,人们对价值问题越来越不相信,甚至鄙视。在法学领域,主张法律与道德无涉,将价值问题排除在研究之外。然而,出于对二战以及纳粹暴行的反省,使得人们重新思考法律的正义性问题,导致实证主义法学的式微以及自然法的复兴。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正是这一学术运动中的一员主将,主张将法律奠基于道德基础之上,从而建立起了宏大的法律合法性理论。 德沃金法伦理思想展示的是一种基于个人权利之上、以平等为核心、以政治自由主义为指导的当代法律正义学说,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价值论法学。 德沃金认为,最重要的价值是个人主义的价值,即,每一个独立存在的人的命运和尊严,由此他提出了伦理个人主义两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要求政府保持对个人的平等关切和平等尊重,这是政府正当性、法律合法性的内在本质要求,具体责任原则则要求个人对一切事关个人的选择负起责任,且政府没有干预的权力。德沃金设想通过一种以机会成本为核心、虚拟保险市场为手段的理想市场机制来满足伦理个人主义两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而实现理想的分配正义,这就是资源平等论。一旦作为再分配手段的政治法律制度实现了资源平等而不是福利平等,人们的良善生活也就获得了充分的保证。在德沃金这里,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是其法伦理思想的核心和基石。 权利观是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的诞生基地。通过批评以哈特为靶子的实证主义法学,提出了他的权利论法学。他设计了“原则立论法”,指出人们不但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且有先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是政治权利,也是一种强硬意义上的个人有反抗政府和国家的道德上的权利。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不是个人袋中的私产。当然,德沃金认为其倡导的权利不同于以往的“天赋人权”观和“自然权利”观,它不预设任何形而上的特征,而是力图从现实社会中即政治社会中去型构人们的真实权利,主张权利的哲学基础是人的尊严和政治上平等。德沃金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反对以“社会权利”的名义来侵犯个人权利,且认为“社会权利”概念是一种虚幻。 建设性阐释的整体性法律观是德沃金从解释学的哲学立场上对自由主义价值论法学的充分证明和诠释。他认为,“法律是一阐释性概念”,“法律帝国是由态度来界定,而非由权力、疆界或程序来界定”。德沃金强调,人们在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