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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后确认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错误判决,为了弥补这一不足,错案纠正制度应运而生。宋代承袭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又进行创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宋代统治者赋予犯人充分申诉引起的复审的权利,并设立多级复审机构作为权利行使的基础。宋代拥有独特的制度构建和错案纠正实践,对于解决当代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宋代历史背景、错案纠正机构、制度基本架构以及制度思考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介绍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宋代从五代十国的混乱局面中夺取后周政权,天下仍然是一个支离破碎、动荡不安的局面,始终没有摆脱境外异族势力的侵扰。宋代皇帝统治对外妥协,对施行严酷的刑法,统治者逐渐控制司法权力,并在缓和阶级矛盾的探索中逐渐由中央司法机关依皇帝意志进行复审。现实司法过程存在诸多弊端,错案的数量增多;错案案件逐渐增多导致中央司法机关的复审压力变大,不得不下放部分复审的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渐形成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第二部分,描述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的司法机构。宋代将司法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御史台,它们负责对地方上奏案件、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的复审。地方司法机构在刑事错案纠正制度中必不可少,主要承担监督下级司法机关、审理申报案件以及将疑难案件上奏朝廷。无论是地方司法机构事后将案件上交中央机关审查还是中央机关复审案件直接由皇帝参与,都说明了皇帝在错案纠正中控制有绝对的权利。第三部分,讨论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的基本构架。文中以启动复审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当事人引起的错案纠正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的错案纠正。宋统治者规定了"翻异别勘"制度,犯人在案件判决之前的"翻异"必须另行组织法官重新审理,纠正案件的错误。案件判决之后犯人仍然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引起复审,甚至规定了可以直接向皇帝上诉。犯人没有申诉时,司法机关也要依据法律将案件交由上级机关重新审理。其中包括管辖规定的申报,疑难案件的上奏以及死刑案件的复核、复奏。第四部分,讨论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带给我们的思考。通过前文对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的研究,归纳纠正制度的特征和制度启示。宋代皇帝通过中央司法机构控制司法权,并在刑事错案纠正过程中体现皇帝的意志。刑事错案纠正制度成为皇帝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十分不具有稳定性。另外,为了控制刑事错案纠正制度中的司法权,案件上奏朝廷的做法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造成了案件久审不决,监狱人满为患的后果。这样的现象也让司法权威受到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