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传统医药概述。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传统医药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过对比世界卫生组织(WHO)、国外立法及国内外学者关于传统医药的几种解释,笔者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传统知识”所确定的概念,较赞同WHO关于“传统医药”的定义,认为我国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医药和少数民族医药两大部分。本部分从传统医药的传统性、群体性、相对公开性的特点出发,分析传统医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也对传统医药的外延范畴进行界定。 第二部分是关于传统医药法律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借鉴。本部分首先介绍《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对包括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同时展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传统医药保护领域所做的努力,其《保护传统知识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注重从防止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领域对传统医药进行保护;接着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有关传统医药保护方面设置的机制及标准进行相关评价。进而,分析一些国家的传统医药立法保护实践,其中包括传统知识的登记制度、专利来源披露制度、合同制度、建立专门立法制度以及国外关于传统医药的经典维权案例。 第三部分是立足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如传统医药的权利主体难以界定,对传统少数民族医药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的缺位,由于传统医药的天然特性限制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等问题,分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传统医药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主要从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等角度进行深入探讨。笔者还分析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在传统医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解决如何完善我国传统医药保护问题的一些设想。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坚持两大原则,即合理使用和利益分享原则、保护为主和促进发展原则。由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传统医药存在缺陷,所以,笔者认为可从修改现行专利法的新颖性标准以及改进其他知识产权立法规定这两方面进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保护传统医药不可代替的主要手段,但其无法解决传统医药保护的全部问题,不能为传统医药提供完整、全面的保护。世界卫生组织(WHO)也一直遵循着构建专门制度的思路。因此,在采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医药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无法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获得保护的传统医药,制定专门法规能够弥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笔者主张,制定这种专门法规应着重解决几方面内容:确定传统医药的权利主体、规定分阶段的保护期限以及建立特殊的保护机制等。此外,要真正实现对传统医药的法律保护,单靠“改革”还不够,还要进行“开放”,两手都要抓好,也就是说要从国内保护过渡到国际保护。而短期内要在国际上形成“大一统”、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是不太现实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与国际社会一起努力促成有关传统医药保护的宣言性国际公约,这对于加强传统医药的国际保护起到重要甚至不可估量的作用。